职务侵占罪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描述了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被设置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具有侵犯财产犯罪的特征,但是因其系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以特殊的犯罪行为侵犯特定的犯罪对象而有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类型。在犯罪构成上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类型有较大的差异,具体包括: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上的便利绝对不是指因为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或凭职务上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条件。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如公司经理以其具有审批使用公司财物的权力侵占公司财物,采购人员少买多报占有购货款等,均属于该罪的客观表现。但是,如果公司职工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条件,将其他职工持有的本单位财物盗走而据为己有的,则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职务侵占罪所称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不同的,不能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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