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芜湖某医院出纳陈某职务侵占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3-30 20:49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身出纳,利用担任芜湖新北大泌尿专科医院出纳的职务便利,侵吞该医院资金385723.42元,供个人消费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到芜湖新北大泌尿专科医院(非政府办)任出纳,负责保管该医院的现金,并根据该医院的安排,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中国农行银行卡(卡号为:62×××71)、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72)等银行卡作为该医院日常经营账户。2016年10月至年3月31日,其利用保管该医院现金的职务便利,通过在上述银行卡中转账、提取现金或直接使用其保管的现金等方式,侵吞该医院资金共计385723.42元,供个人消费使用。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44万元,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陈某、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芜湖新北大泌尿专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现金日记账,现金盘点表,工资单,陈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芜湖新北大泌尿专科医院现金账实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借条,谅解书及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芜湖新北大泌尿专科医院出纳,利用保管该医院现金的职务便利,将该医院资金385723.42元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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