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概念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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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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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医疗无法进行 , 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社会秩序 , 具体是指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2、客观要件
根据冯江编著的《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 是指纠集多人扰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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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 如聚众侵入、占领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 , 或者封闭其出入通道 , 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 , 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 , 次数多 , 纠集的人数多 , 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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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和教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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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 , 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 , 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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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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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 , 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 , 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 , 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 , 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 , 根据损伤程度 , 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 , 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 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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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 为有期徒刑三年 , 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 , 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 , 根据损伤程度 , 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 , 刑期增加三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 , 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 , 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 , 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 , 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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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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