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难点解析

来源:芜湖刑事律师 添加时间:2019-08-12 00:08
(芜湖沈楚雄律师热线)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6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10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中给出这样的解释: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
上至单位领导、负责人,下至单位采购员,货物运输员,只要利用自己在本单位的职权、支配权或经手、经办某些事项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直接或间接变为己有,都以职务侵占论处。
(2)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
例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采购员利用自己具有决定采购哪一种商品的权力等。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也明确指出:“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如果被告人只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条件、或者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便利条件,而并没有看管、保管工厂财物的职责,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利用的不是职务之便,而是因工作关系产生的便利条件,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最后,沈楚雄律师认为,职务侵占案件类型复杂,争议焦点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定模糊,如遇此类案件应正确面对,最好早日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争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芜湖律师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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