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李某犯职务侵占罪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18 21:17
2017年1月至4月期间,时任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厨卫公司)配件内胆车间物料员的被告人李某伙同原任美的厨卫公司内胆加工商芜湖县高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奇公司)的业务员即被告人王某一,利用李某担任美的厨卫公司物料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内外勾结方式,将领料单通过美的厨卫公司仓管、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签字且偷盖美的厨卫公司财务印章的方式,先后11次窃取美的厨卫公司冷轧钢板,共计价值690436元。后被告人王某一安排人员运输、销赃,所得赃款由两人分得。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将事先准备好的领料单带至美的厨卫公司,交由美的厨卫公司物料员即被告人李某、仓管、采购人员签字,并偷盖印章,由被告人李某负责装载,将共计12吨的规格型号为1062mm*427mm*1.8mm的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装至王某一安排的货车并运出美的厨卫公司。后被告人王某一以3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龙山隧道附近兴发工业园内的四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48120元。
2.2017年1月1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6吨规格型号为1282mm*447mm*2.0mm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被告人王某一以16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龙山隧道附近兴发工业园内的四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26478元。
3.2017年1月14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8吨规格型号为1062mm*427mm*l.8mm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被告人王某一以2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龙山隧道附近兴发工业园内的四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32080元。
4.2017年1月1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9吨左右规格型号为1062mm*427mm*l.8mm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被告人王某一以2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44433元。
5.2017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9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2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48870元。
6.2017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5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7.2017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5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8.2017年3月1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5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9.2017年3月1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50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10.2017年3月2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48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11.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43000余元的价格卖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后经美的厨卫公司盘点被发现,被告人王某一遂又将15吨圆片还回美的厨卫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3205元。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告人王某一经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1415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鲁某某、王某二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供述和辩解;芜价认定[2017]248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一、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担任美的厨卫公司配件内胆车间物料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美的厨卫公司的冷轧钢板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主动退出赃款141500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对王某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一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1.王某一非犯意的提起者、非被害单位员工,赃款分配较李某少,因此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一所起作用较李某小;2.王某一具有自首情节,且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中赃物已经发还被害单位,依法可从轻处罚;3.王某一及其亲属表示愿意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综上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当时李某已经离开被害单位物料员岗位,不应认定李某伙同王某一共同犯罪,而是王某一个人犯罪;2.被告人王某一称李某系犯意的提起者仅是其单方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应认定;3.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王某一小,且分得赃款亦较王某一少;4.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综上,建议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入职美的厨卫公司,2015年5月2日起任职公司车间物料员岗位,主要负责车间外购,外发物料的管理。2015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一入职高奇公司,2016年10月6日起调至业务岗位,主要负责美的厨卫公司业务对接。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一,采取内外勾结方式,先由王某一、李某在领料单上签字,再由王某一找美的厨卫公司仓管签字或伪造其签字,并偷盖美的厨卫公司财务印章,后由李某根据领料单上的要求安排装货,之后由王某一运出美的厨卫公司,并负责销赃。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先后11次窃取美的厨卫公司冷轧钢板,共计价值690436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告人王某一经该局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一退出赃款250000元,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22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2吨的规格型号为1062mm*427mm*1.8mm的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由王某一以33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龙山隧道附近兴发工业园内的四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48120元。
2.2017年1月1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6吨规格型号为1282mm*447mm*2.0mm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由王某一以16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四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26478元。
3.2017年1月14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8吨规格型号为1062mm*427mm*l.8mm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王某一以22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四洲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32080元。
4.2017年1月1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9吨左右规格型号为1062mm*427mm*l.8mm长方形冷轧钢板片料,后王某一以28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44433元。
5.2017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9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王某一以28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48870元。
6.2017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王某一以52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7.2017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被告人王某一以52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8.2017年3月13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王某一以52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9.2017年3月1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王某一以50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10.2017年3月2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王某一以48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1450元。
11.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窃取美的厨卫公司15吨直径为340mm的冷轧钢板圆片,后王某一以43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清水军滩鲁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之后经美的厨卫公司盘点被发现,王某一遂将15吨圆片退还给美的厨卫公司。经依法鉴定,被盗的冷轧钢板价值832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一、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信息、美的厨卫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高奇公司出具的关于王某一的工作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市万春营业所出具的李某于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15日在该行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清单、退赃凭证;证人鲁某某、王某二、王某三、葛某某、王某四证言;被告人王某一、李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芜价认定[2017]248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美的厨卫公司担任车间物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某一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窃取美的厨卫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量刑时将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一、李某均退出大部分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害单位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是犯意的提起者,王某一分赃较李某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因仅有王某一单方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当时李某已经离开被害单位物料员岗位,已无职务上的便利,不应认定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一共同犯罪,而是王某一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起犯罪事实实施前,二被告人曾犯意联络过,在王某一按照之前的操作方式装货时,李某亦到装货现场,从而得以顺利装货及将货物运出美的厨卫公司,且事后亦分得了赃款,而在这一过程中,李某尚未从公司离职,还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出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3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某一、李某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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