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职务侵占罪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18 21:19
辩护人,芜湖刑事辩护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飞扬物流园内的安徽四龙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将被害人王某从深圳市发至芜湖的10箱(共计120瓶)茅台酒搬至其房间,12月20日以550元/瓶的价格变卖,获利30000余元。经鉴定,10箱茅台酒价值共计132000元。
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南京铁路东站站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安徽四龙货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获利金额较小,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积极主动退赃,无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王某从深圳市用木头箱子包装了10箱茅台酒(共计120瓶,经鉴定价值132000元),通过深圳市海容川货运有限公司发至芜湖,茅台酒到达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飞扬物流园内的安徽四龙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配载部(简称“四龙物流公司”)。因收货人李某3电话打不通,10箱茅台酒便放置于四龙物流公司仓库。当天夜里,四龙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某趁无人之机,将10箱茅台酒的外包装木框架打开后,搬至其自己的房间内,并将其在芜湖市长江市场园购买的10箱千岛湖牌啤酒放置于木架内。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茅台酒以550元/瓶的价格卖给烟酒回收人员,获利30000余元。
另查明,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南京铁路东站站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日寄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2000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受案登记表、证人龙某、李某1、李某2、刘某、顾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意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企业登记信息、租赁合同、出货清单、深圳海容川物流公司货运合同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安徽四龙货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物流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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