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与关系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25 00:01
芜湖律师:【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的欺诈形式,欺诈的特征也具备在合同诈骗罪。在逻辑学上,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包含关系
【二】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的关系
如果是依照刑法第二条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伪造”。变造、作废的单据或其虚报的产权年限贷款担保凭据开展诈骗的,按合同欺诈解决。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其他特殊法处理。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是一种刑事犯罪,应当受到处罚。民事欺诈是一种经济纠纷,只能承担不同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刑法》要求的合同诈骗方式是“编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实情”,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要求的民事诈骗的是“以诈骗、威逼方式”,二种行为的相同之处是“生产制造虚报的客观事实,应用了蒙骗方式 ”和不法(违背刑诉法和民法之别)获得了财产。二者的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和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在实践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的履行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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