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电商创业诈骗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21 00:06
杨某某、殷某某、陈某某3位在校大学生,均系95后,毕业了,建立电商网站,为顾客出示电子商务营销推广、互联网店面装修、信誉等级提高等服务项目,竟被公安部门以诈骗罪立案调查。
在接授委托的当天,刑事辩护律师向被告方明确表示,尽管杨某等三人的经营方法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但也构不成犯罪,因为他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见面嫌疑人、熟知案件经过以后,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随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捕意见书,认为杨某在电商有限责任公司的岗位系招商负责人,主要负责整合营销,其客观性上执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即是分销商出示店铺网页页面室内装修、最基础的开店指导、物流运输和招待顾客服务咨询,主观性上始终觉得企业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彼此的店铺服务项目都是真實的。虽然加盟商的网店生意不景气,但是不能以营销效果不理想来反推杨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杨某某等都有项目投资,企业迄今亏本,早期项目投资适用于支付办公场地的租金、营销推广宣传费、工作人员薪水和水电等花费。
最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某等三人均做出不批捕决定,公安部门对杨某某等3人一起变动行政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任何商业活动都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即使后果发生,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客户(在这种情况下称为受害者)也应该承担风险。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这不偏离双方合作的初衷,完全符合法律法规。
肖某诈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案
肖某,某地私营企业主,伪造虚报文档,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涉案金额350多万元。在调查阶段接受委托,在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之前,申请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了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书。以涉案金额超300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肖某。根据《刑法》的规定,符合“立即逮捕”条件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拘留必要性的审查申请将继续进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向公诉部门提交辩护意见,首先,从定性角度来看,肖氏公司符合申报条件,依法不能构成欺诈罪;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肖某没有捏造关键事实,或者审查人员证据严重不足而错误的理解,指控无法成立。
此外,刑事辩护律师还专门赶赴北京市邀约法律学权威专家对本案件开展论述,列席所有权威专家都觉得本案件肖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现阶段,本案件已经第3次审查起诉,期待协办检查官可以根据本案件客观事实与直接证据、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公正处理。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