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不认罪”就能不处罚?“改口供”就能改变结果?

来源:芜湖律师 添加时间:2019-07-12 21:02
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从被捕那天起就拒绝认罪,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最常出现。在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的一对一特殊性导致定罪量刑主要依赖于毒品贩子的一致供词,缺乏相应的物证。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想如实供述,试图逃避处罚的制裁。
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如实坦白了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供述,又不想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中间对犯案分工协作的关键点互相推卸责任,都不肯担负关键义务。这种现象在抢劫、抢劫案件的审判中频繁发生。
实施抢劫、抢夺事件的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同乡、朋友关系的勾结事件很多。在案发后,每个被告以便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着将责任推给别人,以减轻自个的刑事处罚。
4.公安机关的证据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被告在公安和检察阶段主动认罪。然而,当他们出庭时,在得到辩护律师的指示后,他们会反悔,拒绝认罪,主要是在强奸案中出现。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二、不认罪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要求:“ 对任何案子的被判必须重直接证据,重调查报告,不听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的供词而没有其他证据,被告就不能被判有罪和受到惩罚。但是没有被告的陈述,如果证据可靠和充分,被告可以被判有罪并受到惩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和判刑的事实已被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承认罪行、没有供述或者是零口供,有客观证据的话,事实就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的怀疑,可以依法做出有罪判决。另一方面,如果只有供词,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或者其他证据不足,即使被告认罪,他也不能被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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