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选用编造客观事实或瞒报实情的蒙骗方式,使受害者陷入错误观点并“志愿”处罚资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借款名义转让=移财产、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等。那么,贷款诈骗和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欺诈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借款时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犯罪人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人的“借钱”只是一个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无意归还。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借钱时会使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这将导致受害者的错误理解。例如,虚构的借款被用于某些投资或盈利活动,虚构的财务状况使受害者错误地认为他有偿还能力。然而,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经常如实地说出他们的借款目的,很少采取欺骗手段。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欺诈者诈骗人在获得财产后不会考虑归还财产,因此对财产的使用没有顾虑和限制,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如利用贷款进行赌博、吸毒或个人铺张浪费;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身,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收入的方式使用贷款,以确保偿还贷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犯有贷款欺诈罪的罪犯在被捕后总是提出他们与被害人之间的贷款关系是正常的,甚至提供借据等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使得很难判断这类案件的性质。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与思维直接分离而被验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者的自我描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要根据其具体的行为表现的种类来判断。 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听取被告的陈述和解释,还要根据被告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更能体现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通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债权者告知借款的真正用途,向债权者告知借款资金的用途和风险来决定。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目的,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盈利的项目,使受害者错误地认识到借款是安全的,可以及时收回。而事实上,犯罪人在得到贷款之后将钱用以某些高风险或是没法取回资产的主题活动,如用以赌钱、供自个放纵等,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资产没法取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将反映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借款原因与实际使用之间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旅游者在借款时是否有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客观行为,这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理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者借钱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是否准备还债的重要因素,行为者的财务状况与借钱的用途相结合,可以正确把握行为者的真实心情理。在许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负债累累或无力偿还时,通过虚构的事实假装富有或有能力偿还,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华车等,在获得贷款后肆意挥霍金钱,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这种情况应被视为犯罪人无意偿还贷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者主观意图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正确把握行为者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具体咨询芜湖律师沈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