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道漏水致家里“泡了汤” 责任谁来负?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7-11 00:13

新装修没几年的房子,却散发着一阵阵怪味,阳台和卫生间周边的地砖、家具、墙纸起泡、发霉,业主敲开包管材料才发现,阳台及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弯道处漏出的污水早已经泡烂了地板、家具,腐烂发黑的地板、滋生的虫蝇、一片狼藉的家,究竟谁来为这“渗水事故”负责呢?

排水管漏水 业主家里“泡汤”损失惨重

7月2日,家住东方龙城甘棠苑的王女士投诉称,开发商设置的排水管渗水致家中“泡汤”,找物业和开发商反映,对方却表示“不承担责任”。

记者当天赶到王女士家中。王女士表示,因为前期家中渗水泡烂了装潢,卫生间的瓷砖、坐便器都被敲掉了,家中无法住人,家人在外租房已经2个月。王女士家的客厅装潢看上去很新,而阳台处却是一片狼藉,阳台地板被翘了,壁柜拆了、壁纸也撕了,王女士指着阳台的排水管说:“之前就是这个管道渗水,我2014年底拿房,2015年才装潢,入住到现在也才3年多,开发商设置的管道就漏水漏成这样。”记者看见包覆管道的装潢材料已经被扒掉,露出的管道有一截是新的。

      “我找开发商协商了好多次,还叫来了质监站的工作人员,最终他们才答应给我换了一截管子,而其他的损失就不负责了。”王女士又把记者带到卫生间,有工人师傅正在敲开瓷砖,记者看到卫生间的污水管连接处是一个弯道,弯道处仍在渗水,王女士用塑料袋堵着。“这个弯道起到缓冲作用,刚好在我家,我认为就是因为这个管道的质量问题导致了我家里的损失,开发商应该对这一切负责,而我去找他们理论,他们就发了一张函给我,告诉我他们不负责,就不管了。”

管道已过保 开发商发函表示“不担责”

这张2019年6月28日开发商出具的致业主函上的结论是“我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你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理由有两点:一是业主已经签订了《装修管理责任承诺》,其中明确要求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及露台的排水管管壁和管口进行成品保护,防止造成管道破损和堵塞。二是《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质书》中,第四项第5条明确: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限为2年,而王女士家已经过保。

王女士对此不认可,“我们在装修时,肯定对管道做了保护,装潢公司也来查验了,他们安装的管道没有问题,漏水就是开发商的管道。而且漏水问题并非‘一日之功’,管道什么时候开始漏水我们都不知道,开发商以过保为由不负责不合理。”王女士表示,她也不记得签署过什么承诺,即使签了,刚买房的业主哪里懂得这些协议中的‘弯弯绕’,为了尽快装潢肯定就直接签字了。”

与王女士一起,记者来到了东方龙城甘棠苑的物业公司,物业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将王女士家的问题上报开发商,回复就是“排水管道已过保修期限,装修包管。”物业人员找出了王女士家的《装修管理责任承诺书》,上面有王女士丈夫的签字。

记者随后联系了质监站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曾上门检查,由于王女士家管道漏水目前情况无法鉴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沟通后,开发商表示不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王女士感到很失望,“我们普通业主,对于排水管道2年就过保也是才知道,买一套房不容易,现在住也不能住,损失很大。”
 

房屋漏水谁担责 律师提醒业主们这些问题得搞清

房屋及管道漏水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而很多业主却并不知道房屋保修、漏水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就此,记者联系采访了沈楚雄律师,沈律师对此做了详细的解答,首先要了解相关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芜湖沈律师提醒业主们,交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明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生漏水情况时,首先要确认漏水部位是公共管道还是住户专用管道。其中,公共管道,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内由开发施工单位负责,非住户人为损坏质保期以外由物业单位负责,装修期间或者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由使用者或者破坏人负责。住户专用管道质保期以外由使用者负责。

房屋漏水造成损失时,业主可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