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说法:某瑜伽会所与张某培训合同纠纷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4-11 23:14
张某于2017年11月份在某瑜伽会所(以下简称某瑜伽)处报名参加瑜伽教练培训班,并支付报名费6089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某瑜伽经营者李某持有一张注有手写“不退不换”字样的交款收据。张某与李某在微信聊天中就授课老师有相应沟通,李某向张某作出关于安排南京的老师予以授课的承诺,但李某未兑现承诺。张某以对课程质量不满意为由向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鲁港市场监管所投诉,双方纠纷经该市场监管所调解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案经一、二审审理。
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某瑜伽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所承诺的培训服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持有的收据上关于“不退不换”的内容,有违公平原则。对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双方培训合同关系及由某瑜伽退还培训费6089元的判项予以维持,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张某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某瑜伽的其他上诉请求。

芜湖律师说法:
本案裁判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培训市场日益蓬勃兴发。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案中,某瑜伽违反诚信原则,对其承诺的义务未予履行,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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