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某瑜伽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所承诺的培训服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持有的收据上关于“不退不换”的内容,有违公平原则。对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双方培训合同关系及由某瑜伽退还培训费6089元的判项予以维持,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张某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某瑜伽的其他上诉请求。
芜湖律师说法:
本案裁判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培训市场日益蓬勃兴发。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案中,某瑜伽违反诚信原则,对其承诺的义务未予履行,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