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2019年最新无罪辩护的六个角度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4-18 22:12
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未获得行政许可+14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 ,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 扰乱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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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前三项规定+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1种)“为兜底条款 ,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共将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活动 , 情节严重的 , 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具体包括:前3项+(1)非法出版行为;(2)非法买卖外汇行为;(3)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4)非法经营食盐行为;(5)非法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行为;(6)非法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7)非法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8)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9)非法经营彩票行为;(10)非法直销行为;(11)非法删帖行为。
但从公检法自主学习的状况看 , 因为运营的含意相等于空泛 , 从出产零售到互换售销等基本上全部的第三产业话动 , 都将会应属生产经营 , 刑法225条第四项要求正很多地被引证 , 未规定的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活动定罪的法律依据。因此 , 越来越多的行为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 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 , 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严重。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攻略1、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辩论
非法经营罪规定运营形为“违背國家要求“ , 如果不是相对的國家规定做为根据 , 就不可以评定犯法。
《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 ,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决定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由此可见 , 制定国家法规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此外 ,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国家法规。争论的焦点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是否是国家规定。
在实践中 ,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 如果符合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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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一)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或者不与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二)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或者国务院批准;(三)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表。则视为“国家规定“;
违反的规范不属于上述范围 , 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 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条件 ,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攻略二、未违反14种法律规定搅乱市场监管形为之辩
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1种)“为兜底条款 ,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将共将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活动 , 情节严重的 , 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为了防止这一规定的滥用 , 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 , 实践中对此应该有严格的掌握。
这14种行为彼此不同 , 但本质上它们有三个共同点:首先 , 它们都是商业行为;第二 , 这种行为是以利润为目的的 , 而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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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都与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许可有关 , 这侵犯了特定行业的经营许可制度 , 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此 , 从《刑法》第225条的立法目的来看 , 设立非法经营罪是为了维护国家对具体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 , 在兜底条款中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非法活动“是指为获取《刑法》第225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利润而侵犯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制度并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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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这一原则 , 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 以司法解释为依据 , 确定某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到目前为止 , 除了14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外 , 其他经营行为都不能扩大到包括在内 , 被告也不能被认定有罪。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攻略三、行政违法或违规而非刑事犯罪之辩
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存在着衔接问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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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营罪是行政犯 , 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 , 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 , 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发现相应的行政违法行为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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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区别在于违法重量的不同 , 是否需要适用处罚进行管制。
一般来说 , 公诉机关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 但这种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掌握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 辩论双方往往存在分歧。作为辩护人 , 首先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 承认存在违反之处 , 说这不构成犯罪 , 容易被审判机关接受。
律师需要有一个普遍联系的观点。在办案过程中 , 他们不仅要着眼于刑法 , 而且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察案件 , 通过比较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来确定案件的性质。辩护律师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的 , 可以运用行政法的规定寻求辩护依据。
其中一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纪律 , 但不被视为犯罪。针对这种情况 , 律师需要具有广阔的知识面 , 了解相关行业 , 把握违规与犯罪的界限。
对于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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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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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违法而有危害的不是犯罪。只有当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一种犯罪 , 它才能被定罪。对子法律条文采取引用规范 , 需要找出引用的法律规定。违法经营罪之类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规定 , 对被告人定罪需要相应的国家规定 , 否则不能定罪。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功略四、无证无照运营不等于非法经营之辩
国务院2017年8月23日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该方法要求对无证无照运营 , 要严苛严厉打击 , 但还要充足留意到考虑民众出产、衣食住行的有效要求 , 为创新创业构建优良的新政气氛。
《方法》在调节范畴、稽查方法和法律依据等层面作了适度调节。
进一步放宽不应属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范畴 , 激励人际关系加盟创业 , 激起市扬魅力 , 共为地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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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据当地具体 , 灵便管理创新预埋机制空間。《方法》明文规定 , 下列两大类生产经营不应属无证无照运营:在市级左右地区镇政府特定的场地和時间 , 售销农副食品、生活日用品 , 或是本人运用自身的大招从业依规不必获得批准的便民劳务话动;按照法规、行政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决策的要求 , 从业不必获得批准或是申办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
没证运营指得经营人未依规获得执照、准许文档 , 或是执照、准许文档被吊销、撤消、期限期满 , 私自从业相关生产经营。建议稿要求 , 法规、条例对“没证运营“查办单位有明文规定的 , 由法律规定单位给予查办;法规、条例沒有要求查办单位或是查办单位不确立的 , 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镇政府明确的单位给予查办。
无照经营指得经营人依规只须获得工商执照只能从业生产经营 , 或是已获得执照或是准许文档 , 但未获得工商执照 , 私自从业生产经营。无照经营由工商局给予查办。
无证无照运营 , 并不意味着必须是非法经营。即是是超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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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额度 , 也不容易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功略五、无罪推定原则之证据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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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要求:“尚未人民检察院依规裁定 , 对所有人都不可明确犯法。“反过来说 , 在人民检察院依规裁定前 , 应推定被上诉人是没罪的。实际到案件审理流程中 , 审理案件工作员最先理应其他内心推定被上诉人是没罪的 , 只能在充足的证人证言证实真犯法的状况下 , 能够评定其犯法。
有些案子 , 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某形为并非被告人所为 , 应立即评定其没罪。
一些案子 , 具有有益于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 , 又有有损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 , 评定其犯法没法清除有效猜疑 , 应属存疑案子 , 一样应当评定其没罪。无罪推定是全部刑事诉讼的大标准 , 可以合理确保被上诉人的支配权 , 也为辩护律师开展证据辦护出示了法律规定。
了解和应用无罪推定原则 , 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1、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用事起诉的所有流程。刑事案件从侦査、批捕、上诉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中 , 均应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即便在一审做出了犯法裁定以后 , 在裁定起效以前 , 仍应推定被上诉人没罪。
2、无罪推定原则实用于案子的所有证据。案子证据也是1个由好几个部分证据相互构成的总体。不但针对案子证据的创立是否要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 并且针对案子中的部分证据 , 还要落实没罪 , 推定标准。在基础案子证据明确创立的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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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别的危害判罪定刑的证据一样必须严苛掌握。
3、无罪推定原则是申办案子过程与结果的一致。光罪推定大量地表現为結果。即在证人证言不充足的状况下 , 评定被上诉人没罪。但无罪推定的思想摸式培训方案评定案子证据的实际流程 , 审査、应用证人证言 , 剖析论述案子证据 , 均应遵照没罪 , 推定标准。
4、无罪推定原则外化作具体的司法行为。开庭审理中 , 被上诉人能够不戴械具出庭 , 出庭时不可穿因服或是有囚禁标志的服饰 , 针对长久不可以审结的案子 , 应対被羁押的被上诉人变动强制措施 , 这种全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反映 , 辩护律师应依据这一标准多方位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功略六、无罪推定证据规定之辩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 在立法和司法行为中起着指导作用 , 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司法领域 , 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具体的证据规则中 , 通过证据规则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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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提到的证据规则。它是一个相对一般的概念 , 包括证据形式、证据资格、证据认定、证据标准等一系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 , 证据规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形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八种法律证据形式。每一项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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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和相关性三个特征 , 并且必须经过审判才能正确。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起诉和。认定被告人有罪 , 相反 , 辩护方对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没有严格要求 , 对于相反方向的证据 , 其内容是否主动摇动起诉事实的认定更为重要。
2。证据挖掘需要逐一进行综合评判。没有一个案件可以由一个证据决定 , 但是多个证据共同决定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过程包括从部分到整体的过程 , 首先要考虑单一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要求 , 事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然后将所有证据放入系统 , 从整体概念出发进行评价 , 排除案件的疑点。
3。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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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是结果与过程的统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对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越多。取证工作越文明 , 事实越可靠。非法证据本质上不同于瑕疵证据 , 瑕疵证据可以弥补。前者一旦确定 , 就应该排除在外 , 辩护律师应该把重点放在非法证据上。尤其是当一个证据被排除后 , 整个案件证据不足时 , 我们应该有勇气坚持下去。
4。对于被告不认罪的案件 , 举证标准应该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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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这类案件缺乏被告认罪的法律证据。有必要通过许多其他证据加以补充。检方有义务通过其他证据排除他人的合理怀疑。
总之 , 司法机关在对非法经营罪适用定罪量刑时 , 包括适用“兜底条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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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刑法。他们不仅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还要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同的人对具体案件是否符合上述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往往有不同的看法 , 从而形成理解上的差异。作为辩护律师 , 只有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只有采取有效的辩护方法 , 才能经法院同意 , 达到无罪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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