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伦港湾公司在开发华仑港湾小区的过程中,其印刷的楼宇宣传资料特别强调华伦港湾地区所有楼栋4.8米架线层,拓展结构完全透明的园林景观,开拓公共空间,供业主休闲使用。
马冶、王华荣据此推广內容与华仑海港企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选购该企业设计规划的8#2-2403房子。
当马冶、王华荣购买这栋房子时,华仑海港公司并没有通知8号楼的空地,它已经建立了一个物业室、一个消防中心和一个厕所。直到房子移交后,马冶、王华荣才发现了上述情况。
马也和王华蓉认为华仑港湾公司违反了合同并从中获利,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华仑港湾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华仑港湾公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冶、王华荣赔偿金6000元。
华仑港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做出具体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承诺即使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没有装入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属于该条规定情况的典型案件,审判结果规范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宣传行为,为促进交易防止虚假或过度宣传,保护许多房屋购买者的合法利益,具有积极明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