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说法:徇私枉法的主要表现行为方式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1-13 21:13
徇私枉法罪主要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枉法起诉、枉法不起诉和枉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容易掌握判断枉法裁判,但对追诉的含义却有不同的看法。
芜湖刑事律师:所谓追诉,是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不同的司法机关因其职责不同而有不同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侦查包括专项侦查活动和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公诉来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而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是实现起诉的途径。因此,追诉在这里没有特定的含义,而是针对不同司法机关职能活动的统称。虽然《刑法》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在本质上部分区分了司法机关的职能,但其最终目的是调查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由于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同,在制定法律术语时,使用调查中的枉法、起诉中的枉法和判决中的枉法等法律术语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对徇私枉法罪的起诉应体现在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不同职能上,包括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活动。
  不作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以行为的形式发生,但也有不作为形式的刑事违法行为。就徇私枉法罪来讲,司法部门工作员对明知是没罪的人进而他受追诉及其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蓄意违反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枉法裁判员的个人行为只有由作为组成,可是,在对明知是犯法的人而蓄意袒护避免他受追诉的个人行为中,却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比如,某市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在对某保险公司总经理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立案后,承办民警方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徇私情,故意不履行职责,包庇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以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最终移居加拿大,使得李某所侵占的500余万元无法追回。本案中方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的徇私枉法行为。
  构成不作为的徇私枉法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徇私枉法罪的本质特征。在刑法理论中,构成不作为必须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件,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在徇私枉法罪中,作为一名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他负有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平正义是由他的职责要求产生的一项具体义务。如果没有这种特定的义务,也不会被当做犯罪。
二、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构成犯罪的不是违反行为义务,而是受到刑法的负面评价,但只有当犯罪产生同样的有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并予以处罚。一样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罪也要以造成必须的伤害结果做为创立的必需前提条件。如在上述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民警方某虽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李某仍然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就难以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规定中徇私枉法的遗漏给予了合理解释,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 中止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被排除在司法机关调查起诉之外的。”将发生危害的结果作为私情浪费法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刑法的谦让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芜湖刑事律师对徇私枉法的主要表现行为方式的相关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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