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骑走新车不归还,是诈骗还是盗窃?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0-29 00:04
芜湖律师:以买车为名设下诱饵,在没付款的情况下,“试驾”骑走新车一去不复返,这种行为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呢?
今年5月的一天,市民徐某来到一家摩托车店,以购车为由与店内销售人员攀谈,徐某提出要进行试驾,如果合意就购买。销售人员没有起疑心。徐某将价值7300元的摩托车骑走后,销售人员等了许久也没有见徐某回来,这才发觉上当,随即报警处理,不久,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并不具有购车的真实意图,向销售人员虚构身份谎称购车,以试驾为名将该车骑走,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同时徐某在非法占有该摩托车时,并非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而是销售人员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将车交给徐某,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使用欺诈手段,但销售人员在向徐某交付摩托车时,只是暂借其使用,并无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徐某是在暂用该车时将车盗走的,构成盗窃罪。

刑法对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笔者认为徐某构成盗窃罪:一、被害人转移财产并不具有处分的意思表示。本案最具迷惑性的情节是徐某对被害人虚构了“要购买并试驾”该车的事实,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车交给了徐某。被害人将车交给徐某时,其与车之间的所有关系并未被破坏,徐某虚构事实“骗车”也仅仅是对财产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
二、犯罪行为人自行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本案中,徐某占有该车后,在试驾属性下的合理时限内没有将车归还,破坏了被害人与该车的所有关系,自行取得了摩托车的所有权,与被害人转移占有的行为没有承接性的帮助关系。
三、很多人认为盗窃罪一定要具备“秘密手段”这一客观方面特征,甚至将“秘密手段”作为成立盗窃犯罪的必备行为要件。但单就本案而言,徐某也用了“秘密手段”的方法获得了对摩托车的占有,而此处的“秘密手段”是其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掩饰了其要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这与假意与他人搭讪,转移注意力,趁机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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