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构成犯罪,就不能让人蒙受不白之冤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0-27 00:00
芜湖刑事律师:法律就是法律,不能随便改变。生活中的某些情况往往是道德问题,我们只能在道德上谴责它们。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侵犯客体和客观方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构成犯罪。刑法对于每个罪名的构成,都有严格的规定。即使一个人的行为再可恨,但它不构成犯罪,也不应该导致人们遭受不公正。
 
如果涉及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首先,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轻微犯罪或者严重犯罪的证据应当出庭,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判罪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控辩彼此存有异议的,理应独立质证;对庭前大会中控辩彼此沒有质疑的直接证据,可以简单化举证、质证。
第二,完善法院对证人和专家的质证规则。落实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章制度,提升出庭作证率。公诉人、被告方或是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质疑,人民检察院觉得该证人证言对案子判罪定罪量刑有重特大危害的,见证人理应出庭作证。
完善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风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创建见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贴专项经费划转体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第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法庭上得到表达。法庭辩论理应紧紧围绕判罪、定罪量刑各自开展,对被告认罪的案子,关键紧紧围绕定罪量刑开展。法院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护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
第四、完善法庭量刑制度,确保判决书在法庭上形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第五,审判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第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以上是芜湖刑事律师对案件裁判的相关解释,如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芜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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