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把摩托车“典当”后再骗走,该如何定性?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9-29 23:55
(沈楚雄律师热线)
把自己的摩托车典当换了钱,几个月后,又以“试骑”检测性能为名,将摩托骑走,既不给付赎金,也不归还车辆,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诈骗,该如何定性?
两个月前,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八成新两轮摩托车典当给某典当行,典当行老板当即支付给李某3800元人民币作为“当金”。近日,李某路过该典当行时要求试骑该摩托车,表示“若性能仍好就当即赎回该车”,典当行老板应允,李某将摩托车骑走后“一去不复返”,至案发时既未归还摩托车,亦未赎回该车。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先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之故意,后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骗取典当行老板信任而处分摩托车从而非法占有该摩托车,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金额以该车在案发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骑走的摩托车是其放在典当行用于典当之物品,其所有权仍为李某所有。诈骗行为指向的对象应为他人或单位所有的物品。本案中,李某虽然虚构事实,但其“骗取”的财物为自己所有,李某虽有行骗之意,但客观上其取得的摩托车为自己所有财物,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财物不可能成为自己实施诈骗行为时的对象标的物,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认定其诈骗数额与第一种意见不同。李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信任骑走摩托车并一直不予归还,亦无赎回该车,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诈骗的财物实质上为典当行老板支付给李某的3800元当金,因为摩托车本系李某所有,3800元才是其非法所得。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一定占有关系均受刑法保护,行为人骗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别处理。
第三种意见存在不合理性,误将当金作为诈骗行为指向的对象。当金3800元是李某通过典当这种合法行为而取得的合法财物,不能因为李某后续的诈骗行为,而认定当金为诈骗行为指向的对象。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都存在相同的弊端,即一刀切的认为只有客观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才构成犯罪,而不论主观目的。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