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恋”为名从两个男人处分别获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9-18 19:52
芜湖律师沈楚雄:收了彩礼,与男友订婚,后又隐瞒婚约,收取他人轿车、首饰、礼金等财物,与他人举办婚礼。最终两个男人都报案称被“诈骗”。那么,以“婚恋”为名,收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诈骗呢?
2004年,王丽与张超(均为化名)在高中时恋爱。相恋6年后,2010年4月,王丽与张超订婚,收取了男方给付订婚彩礼1万元。2013年10月,王丽提出分手。2013年底,张超的父母劝说王丽与张超结婚,王丽称要买房才肯结婚。
2014年2月,王丽经人介绍认识了李达(化名),后二人相恋。2014年5月,王丽又与李达订婚,男方给付王丽价值24万元的轿车一辆、价值3万元的首饰及订婚彩礼7万元。2014年8月,王丽与李达在未登记领证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婚后,两人在租赁的房屋共同居住生活。
2014年12月,李达到外地工作。12月底,王丽在张超的帮忙下,从租赁的房屋搬走。新婚妻子与他人跑了,2015年2月,李达家与王丽家发生纠纷,李达向王丽索要轿车未果后,向公安局报案称被王丽诈骗了50万元。此后不久,张超也报案称被王丽诈骗了1万元。
在这一场婚恋闹剧中,王丽隐瞒婚约,通过婚恋收取他人财物,拒不返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沈楚雄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1、未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相亲订婚,是否属于诈骗罪中隐瞒真相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未作规定,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的解除也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婚约只是婚姻成立过程中的一种民间约定程序,其解除与否只受道德范畴的调整,只有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才受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王丽即使在未与张超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又与他人恋爱结婚,其行为虽然从道德层面上不被允许,但是从法律层面上,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系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
2、女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通过婚姻骗取对方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
王丽通过相亲订婚,得到男方大量财物后,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传统习俗与男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此过程中,王丽虽然通过婚姻得到了财物,但并不足以证实她在主观上具有通过婚姻骗取对方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2015年2月,二人产生纠纷,李达报案。在纠纷发生后,李达向王丽索要车辆时,王丽虽没有归还车辆,但其并没有进一步的逃避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丽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纵观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系由婚姻纠纷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用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和解决即可以达到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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