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9-14 22:55
我国刑法体制中有一个没收财产罪,这是在判决监禁上另附加的刑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被判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也是明确规定的。芜湖律师带大家一起看看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就是指属于犯罪分子自己实际所有的资产及与别人现有资产中依规应得的市场份额。我们应该严格区分罪犯个人的财产和他们的家庭或他人的财产。只有依法认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没收。至于没收的财产是部分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因素:对罪犯的主要惩罚的严重性;他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他个人危险的程度。
  2、没收全部资产的,理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亲属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亲属所有资产,就是指实属亲属个人财产的资产,如亲属自己穿用的衣服、个人劳动所得资产。家庭成员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拥有的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对于犯罪分子与别人现有的资产,属于别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可收走。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没收财产罪适用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都可以被处以没收财产的惩罚,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是最严重的罪行,只有主刑不足以反映它们与一些普通罪行在量刑上的区别。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运输假币等严重犯罪,可以并处没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抢劫、腐败和其他侵犯财产罪;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制造、销售和运输毒品及其他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非法种植毒品植物、走私、制造、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组织和强迫他人卖淫、贩运妇女和儿童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三、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很早以前犯罪分子所欠负债,包括所负我国、团体和个人的负债。
2、它必须是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如果大家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还有疑惑,可以具体咨询芜湖律师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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