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9-07 00:05
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国家是禁止这种情况出现的,所以签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此罪行。如果两个人相约一起自杀,是否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呢?下面就由芜湖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是指约定互相自愿自杀的行为。行为者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中自杀没有成功,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行为者受托杀害对方,之后自杀没有成功的,必须故意构成杀人罪。 以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约会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情况下,应该故意论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法规上的生命就是指能够单独吸气能够进行基础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生存之前提条件。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别人身亡结果发生承担特定责任的人才能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这违反了国家法律。执行死刑和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经受害人同意剥夺受害人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定刑时可适用从宽或缓解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者的死亡为要件,但只有明确了行为者的危害行为和被害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者犯了罪。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一般地位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必须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包括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后果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且复杂。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犯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三、自杀的处理
1、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此前所执行的行为,而引起别人自尽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者以前的行为是正当的,或者是一般的错误,一般的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自杀者本人的心胸狭窄,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犯罪问题。
(2)如果行为人以前犯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自杀,导致受害人自杀的结果可被视为严重情节,以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被认定为犯罪。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合侮辱另一个人,导致他立即自杀,他可以作为一种侮辱受到惩罚。
(三)犯罪人以前实施过某种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的,只要犯罪人没有故意自杀,应当按照以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自杀结果应当作为较重或者较重的情节量刑。
2、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也就是说,行为者希望自杀者死,但为了掩盖人的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出手,而是通过自己的迫使、哄骗行为促进自杀者动手做杀掉自己,即依靠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民事行为欲杀掉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理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充分考虑在唆使、帮助自尽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件从宽惩罚。如果行为者的行为不太积极,作用小,主观愿望产生于善意的情况下,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对任何生物来说,它的生存对它自己来说都是最重要的。因此,故意杀人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建议犯下这种罪行的罪犯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尽快找专业律师帮助其辩解,以得到宽大的处罚。芜湖刑事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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