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8-30 00:03
一、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确保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辩护。
依法保障维权者会见、审查文件、收集证据和提问、质证和辩论辩护的权利,完善维权者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二、辩护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从事其他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诉讼参加者和旁听者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审判长或者单独审判员的指挥,必须遵守法庭纪律。
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被分配了辩护责任的事务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五、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健全刑事案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规章制度,对案子事实清楚、直接证据充足的轻度刑事案,或是嫌疑人、被告志愿认罪认罚的,能够可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是一般程序流程简单化案件审理。
 
六、健全审讯规章制度,避免刑讯逼供,不可逼迫任何人确认自己犯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讯问全过程应当与录音录像同步进行,所有案件的讯问全过程应当逐步与录音录像同步进行。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审讯合理合法进行审查规章制度。对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和检察院侦察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拘留所检察人员了解嫌疑人,审查是不是存有刑讯逼供、不法调查取证情况,并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因有刑讯逼供、不法调查取证情况的,侦察行政机关理应立即清除不法直接证据,不可做为报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七、在案件调查结束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抗辩,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调查机关应当依法核实。
大多数人平时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当他们真的遇到问题时,他们倾向于“病急乱投医”。有些人利用家人的焦虑心理进行欺诈,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财产,也错过了法律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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