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对于自首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29 00:13
投案自首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个人行为。芜湖律师告诉大家,投案自首必需具有下述条件:
1.违法犯罪之后自动投案。 所谓的自动投案,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时候,或是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道是谁人所为,或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可是并未遭受司法机关的口头传唤或是并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前,积极主动到司法机关或是所属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自愿接受核查和追诉的。
2.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发生事件投案之后,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自己所犯的罪行,都必须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不可隐瞒任何事情。至于一些情节和细节,如果罪犯不能清楚地记得或真的不能清楚地解释,也不能认为他们隐瞒了这些情况。只要罪行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都清楚地陈述出来,就应该被认为是对自己罪行的真实供认。要是犯罪嫌疑人敷衍了事或是仅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部分,妄图蒙混过关,就不可以被认为是如实的交代自个的罪刑。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能那样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过的诚心。如果罪犯自首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然后潜逃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他并不是真正自首。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自首
即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向司法机关坦白其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视为自首。在我国刑诉法要求,以投案自首论必需一起具有下列标准:
1.以投案自首论的构造函数有下列三种人:即早已被司法机关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目前已经服刑的犯罪分子。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拘传、监视居住、逮捕和取保候审。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自首人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就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则不属于以自首论。在我国刑诉法作那样的要求,就是说要让违法犯罪的人了解,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机会不只仅仅一次,犯罪嫌疑人被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后或是在服刑期内可以争得投案自首。那样要求为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罪行相对较轻,也可以免除处罚。芜湖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可以让自己得到宽大处理,而且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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