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以下人员适用回避:审理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以上人员理应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人的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因此,以前出任过此案某一审理阶段审理工作人员不能再度出任此案的审理工作,也理应回避。另外,根据司法精神,负责过本案搜查的人不得负责本案的起诉、审判,负责过本案诉讼的人不得负责本案的审判。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专家和检察人员在案件中有一定利益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参与案件处理的诉讼制度。
三、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参加侦察、提起诉讼、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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