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疑罪从无”,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0-03 22:47
一、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判罪无证据的案子,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规宣布被告没罪,不可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裁定。
定罪证据真实、充分,但对影响量刑的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在量刑时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处理。
在死刑案件中,如果确定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据对被告适用死刑,则不应判处死刑。
重直接证据,重调查报告,进一步更改"笔口供至上"的意识和作法,重视直接证据的核查和应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选用刑讯逼供或是冻、饿、晒、烤、疲惫审问等不法方式搜集的被告口供,理应清除。
除紧急情况下的现场讯问外,不得在规定的办案地点以外的讯问过程中取得的口供、依法对整个讯问过程不录音录像取得的口供以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现场遗留的指纹、血渍、精囊、毛发等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如果不能通过指纹鉴定和脱氧核糖核酸鉴定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相应样本相鉴别,不得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涉案物品、犯罪工具等未通过鉴定、鉴定等方式确定出处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受害者的身份是否是通过确定受害者的近亲、指纹识别、DNA鉴定等来确定的。

二、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共同负责。主管法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组员根据开庭审理或是判卷等方法核查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单独发布评定建议并表明原因。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不得降低案件的管辖级别,逃避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咨询上级人民法院。
在 复核死刑案件,应对被告进行讯问。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在来源地进行调查。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审前会议应总结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的调查在法庭上进行,定罪量刑的辩论在法庭上进行,判决结果在法庭上形成。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外,不得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依规理应出庭作证的见证人沒有书面通知回绝到庭或是到庭后回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有效没法确定的,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辩护理由、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无论是否采纳,其理由应当在法庭或者判决书中写明。
对定罪证据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书面证据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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