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沈楚雄: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别规定及解读

来源:芜湖刑事律师 添加时间:2019-08-26 00:14
芜湖沈楚雄律师热线:电信网络诈骗是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这类犯罪通常是指专门利用这些工具对不特定人群连续的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法定刑幅度底线标准。《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机关操作,《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芜湖律师沈楚雄: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