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来源:芜湖律师 添加时间:2019-08-21 00:12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规定较为笼统,最高法院对拘留没有做出较为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拘留措施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采取拘留措施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忽视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芜湖刑事律师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它是实行工作人员做出拘留判决的必要条件,假如被拘留人沒有拒不执行责任的个人行为就不可以开展拘留,它是民诉法明文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
未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调查或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措施,将拘留作为检验被执行人表现或向申请人解释的一种方式是严重错误的,违反了法律程序。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定人身自由的这项强制措施,归属于实行工作上的重大,理应历经三名以上执行员探讨,报本院院长批准。在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专人决定,法律规定的手续如假。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被拘留者做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者所在地的法院,请求法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
在实践中,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一些法院可能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他们粗心大意,他们将加剧冲突,被围困,执法人员的身体和装备将受到非法侵犯。因此,在不同地方拘留之前,他们应充分考虑可能的情况,并积极寻求当地法院的合作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进一步严格执行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于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的人,只有在被拘留者充分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后,拘留才能解除。对于阻碍该法实施的其他被拘留者,拘留通常不会提前释放。
芜湖刑事律师:司法拘留既不是执行的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困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追求法律价值的问题。我们要正确认识,把握法律本质,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司法拘留,严厉打击和惩处阻碍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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