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9-02 20:12

合肥刑事律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合肥辩护律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肥刑事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在确定地域管辖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一般是指: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立,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执行的;等等。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争办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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