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9-03 20:12

合肥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凡声称提出证据者,不能提出证据者将承担失败的后果。合肥辩护律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合肥刑事律师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专业的为代理人进行辩护,能够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这是程序法的一般原则。

新的“刑事诉讼法”,加入第49条:由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得紧由私人负担公诉案件中的举证得紧被告负担有罪检察官。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工作人员、检察管理人员、侦查技术人员我们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学生能够得到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相关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一些其他企业非法控制方法通过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同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部门或者需要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重要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教育情况外,可以有效吸收学习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收集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得证据的权利。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人。

对于企业涉及一个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任何伪造、隐藏或毁灭证据的人,无论证据属于何处,都必须依法受到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改为第45条第52条,新增,作为第二款:执行收集在行政执法过程和调查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情况下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相关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分析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通过被告人供述,没有任何其他电子证据的,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一个被告人供述,证据能够充分发展确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归纳如下:

1.病例应负责的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的情况下。

2.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进行收集的证据我们可以发展作为人民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3.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如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没有资格向法院举证。

图4。 由公安局和其他政府机构收集的证据由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应当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检察院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提供给法庭。

5.法院有权调查的权力和收集证据。法院可以通知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在场时的证据。

6.被告人如果没有进行证明我们自己有罪的义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学生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动认罪,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证据的,法庭不予采信。

7.在被告人或最轻,请律师的权利,被告人的无罪证据有举证责任。

8.法律只规定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信息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发展应当如实提供一个证据。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向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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