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诈骗案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3-30 23:18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戴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陌陌”认识了被害人刘某,二人从10月份开始处对象。在相处期间被告人戴某某编造“其外婆去世、看病、分廉租房”等事由,并虚构“王雪”的身份,以向刘某出具借条的方式分别于2017年10月月18日、12月14、16、31日、2018年1月6日共骗取刘某32000元。被告人戴某某将骗取的大部分钱用于归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事后刘某催戴某某还钱,2018年1月12日,戴某某将刘某的陌陌拉到黑名单,将刘某的手机号码从手机通讯录中删除,并将手机设置为只有存储的联系人才能拨通,断绝了与刘某的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8年3月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友代为退赔被害人刘某23000元,被害人刘某对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以(2016)皖02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繁昌县司法局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了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吴某、管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陌陌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银行交易记录,借条,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芜湖律师认为,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友已代为赔偿了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离异,且目前已怀孕,家庭经济困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关于对被告人戴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部分;
二、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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