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诈骗案

来源:芜湖刑事律师 添加时间:2019-03-30 23:17
被告人蔡某于2011年个体经营芜湖天艺艺术学校。2016年6月份,被害人黄某因为孩子黄炳堂高考的事宜经同学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蔡某,并从7、8月份开始进入被告人蔡某经营的芜湖天艺艺术学校进行专业培训。双方并与2016年8月7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其中约定:1、甲方(蔡某)从2017年7月开始,对乙方(黄炳堂)进行相关音乐类专业培训,确保乙方通过2018年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在确保该学生通过苏州大学的专业课合格线并拿到其相关有效专业合格证;如未能取得相关有效合格证则甲方将退还乙方所交全部费用。乙方可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文化课补习,需遵守甲方的课程安排。2、如乙方达到苏州大学2016年高考的音乐类文化课分数,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当年被苏州大学正常录取。如乙方被正常录取,则乙方再支付给甲方人民币8000元作为额外酬劳。3、如乙方的2016年高考音乐类文化课成绩未达到当年苏州大学的文化课分数线,则不属于甲方责任。但甲方需要再为乙方免费培训,并确保乙方通过2017年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再确保乙方通过苏州大学的专业课合格线并拿到其相关有效专业合格证。4、乙方须在2015年8月16日前(不含16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5万元整。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5、如有突发情况需要更换学校的,双方协商而定。2017年9月8日,被告人蔡某收到黄炳堂父亲黄某支付的费用35万元,用于学校花费和还债务。事后,被告人蔡某打电话联系了曾在南京艺术学院代过课的郭某咨询了苏州大学艺术考试的相关情况,但其并没有支付相关的费用。2018年4月份,被害人黄某得知其子黄炳堂未获取苏州大学艺术专业考试的合格证后找到被告人蔡某要求还款,但蔡某一直未还款。

2018年2月份,被告人蔡某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某的学生办理2016年郑州大学和广西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0.25万元。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17日经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立案后,同日由赭麓派出所民警将其电话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赵某、廖某、王某、张某1、袁某、张某2、夏某、孙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还款凭证、谅解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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