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7-23 00:14
一,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案因为其比较严重的社会存在危害,在严厉打击处置上不能等其坐大后进行,要坚持不懈“严打”的战略方针,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违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当然,实践活动中很多黑势力类型机构并不一定是四个特点都很显著,在具体化申报时,应依据法律本来的意思,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即要避免将已享有黑势力类型机构4个特点的案情“降格”处置,也不能因为注重严厉查处将不享有4个特点的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这是《意见》的基本要求。
 
二,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了处理类似黑手党组织不同成员的原则: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其承担责任的犯罪不限于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而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以其直接实施的犯罪起诉、审判,实际上是轻纵了他们的罪行。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关于组织成员实施的暴力团体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人只是事后知道,甚至根本不知道,应该承担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应该承担最重大的责任。
 
对于积极参与者,应根据他们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其他参加者、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必须依法减轻处罚。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被蒙蔽、胁迫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则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间的检举、揭发问题上,既要考虑线索本身的价值,也要考虑检举、揭发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现全案量刑失衡的现象。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虑是否从轻量刑时也应从严予以掌握。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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