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动物致害”我们该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13 23:26

天热了,孩子们穿得少,而小区里的狗遛得却更欢了,遛狗不牵狗绳、狗见人乱叫乱扑……这些乱象让家住仁和天地的杨先生感到忧心。前几天隔壁邻居下班回家,被突然窜出的小狗咬伤,这个发生在身边的事件更加重了他对小区狗患的焦虑。杨先生通过今日芜湖客户端讲述了他亲历的狗咬人事件,记者也咨询了芜湖律师,遭遇“动物致害”我们究竟该怎么维权?

事件:隔着牛仔裤 业主都被狗咬伤

5月28日晚,城东仁和天地30栋1单元一名男性业主回家,不料一条体型不大的小狗突然窜出来,对着业主的腿就咬了一口,业主穿着牛仔裤都被咬出伤口。狗咬了人就跑了,狗主人也未现身,伤者只能自认倒霉。尽管因衣物阻隔,伤口并不大,但是被狗咬伤后,这位业主还是惶恐不安,第二天早上自行去医院打了预防针。杨先生认为物业应当调取监控录像,查找狗主人,让任性的养狗者承担责任。

杨先生表示,狗咬人事件并非偶发,前不久30栋一名女保洁员也被一条狗咬伤了。“我的孙子和我一起住在这个小区,小孩子上学放学穿越小区时,经常遭遇宠物狗,没有约束的狗让我们老人很担心。很多养狗人虽然手拿着狗绳,却放任狗乱跑,一些宠物犬见到人就乱叫乱扑,容易吓到孩子,也严重威胁居民安全。”杨先生说。

带着杨先生的忧心,记者联系上了仁和天地物业公司,楼管员后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对于居民养狗的事情做过多次提醒,在楼道口、出入口等地方都张贴过安全养狗提示,要求养狗的业主遛狗牵绳、粪便及时清理。对于小区内曾经出没的流浪狗,为保障业主安全,由保安骑车将其带到远离小区的地方送走。得知发生小区内狗咬人事件后,后女士表示将上报物业领导,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居民提出的对养犬家庭进行登记,犬只拍照,以便发生意外伤人事件时能迅速查找到犬只主人的意见,也将上报。

说法:遭遇“动物致害”,我们该如何维权?

如今居民饲养宠物的种类日益增多,宠物伤人也屡见不鲜。那么动物致人损害时,我们该如何依法维权呢?沈楚雄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动物致害能找到动物主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有关规定,除了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挑逗、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之外,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被狗咬伤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等医疗费用,被撕咬坏衣物的钱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其中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都以发票为准,伤者应注意保留凭证。

被狗咬伤找不到主人时,沈律师建议伤者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由警方调取监控处理,报警记录也可作为旁证。沈律师表示,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可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提问:流浪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芜湖沈楚雄律师表示,对于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临时喂养无需承担责任。临时喂养只是出于爱心,怜悯流浪动物,喂其一些食物,并没有占有的主观意思,对动物不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也没有控制和管束流浪动物的行为。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临时喂养人对流浪动物则没有管理责任。

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芜湖律师沈楚雄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在对所服务的小区进行管理时,应当预见狗患尤其是流浪狗对小区公共秩序和小区业主安全会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流浪狗进入小区,因其不作为导致业主身体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