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件关于健身会所的糟心事:芜湖大江晚报微博网友投诉称,他今年5月14日刚被劝说办理了德胜广场美克菲会所的健身卡,不到10天,5月23日这家健身会所就锁门“闭馆调整”。“调整”了大半个月后,6月5日直接贴出通知说“会所经营不下去了,关门歇业,会员转到另外一家”了。想要退款,对方就“拒不应答”。健身会所预付卡的亏,我们还要再吃多久?
投诉:健身会所关门 利益受损者众
从5月底开始,记者陆续接到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皆因又一家健身会所的“关门”导致。在安徽师范大学上学的任同学表示,因为该健身房距离校园较近,且已经经营了3、4年时间,就和同学们一起办理了一年期的会员卡。没想到,今年5月23日,这家会所就突然“锁门”歇业了,大门上只贴出一张告示,称“闭馆调整,6月10日后再开门营业”。
5月底,任同学联系记者称,这家会所存在“跑路”的可能。因为他多次拨打负责人电话询问详情对方也一直不接,“我们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发现这家会所也已经注销了。”任同学表示,会所的会员大多为高校园区的学生,他们有两个健身群,预计有几百名会员,大多办理了1—2年期的会员卡。目前,会员们已经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正让同学们在各自校园的保卫处做登记。
在美克菲担任健身教练的陈先生也联系上记者表示,这家会所因交不上房租,6月5日发布公告称,“因运营成本过高,市场经营压力大,已无力支撑继续经营。”陈先生告诉记者,包括他在内的十几名员工都被拖欠了一到二个月工资。目前经常联系不上会所负责人,为了讨薪,员工们已经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维权。
探访:会所“人去楼空” 会员卡撒一地
接到投诉后,6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德胜广场一探究竟。电梯上了4楼,记者发现左侧的会所大门开着,走进去现场空无一人、一片狼藉,健身卡、宣传单洒落了一地。记者发现原先的汗蒸房、男女浴室中还散落着不少会员衣物、鞋子等物品。另一侧的健身房大门则被锁住,里面还整齐摆放着众多跑步机等健身器械。大门及电梯旁张贴着多张《通告》,记者发现其中写着“本着对会员负责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XXX健身俱乐部愿意接受美客菲健身有效期会员。”“办理健身卡转换是,会员需要个人缴纳制卡费: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交30元,一年以上的交50元。美克菲健身已做出最大的努力请大家一定理解。”
这样的通告,会员“一定”要理解吗?如果不接受,是否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比如退费?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该会所的经营负责人宋先生,宋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他并不是股东,而是负责经营工作,会所无法营业后,目前该企业法人经济很困难,从银行已经贷不到款,正在努力想办法筹钱清偿员工工资。会员们提出退费的请求,目前实现确实很“困难”。
芜湖律师看法:单方面调整合同内容属“违约”
虽然该健身会所自称“做了最大努力”,但是转卡的解决方案还是给很多会员们带来了不便。任同学表示,“原先办卡是看中健身会所离学校近,如今转换的会所距离较远,就算能继续健身也十分不便。”与任同学一样,很多会员都认为“转会”不便,且还要个人缴纳一定费用。“因为健身会所方面的原因,‘转会’费用却让会员承担,这合理吗?”
带着会员们的质疑,记者咨询了芜湖律师沈楚雄,他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如果无法解决,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健身房倒闭可以视为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的违约。”
芜湖沈楚雄律师认为,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进行单方调整,包含健身教练、健身项目、健身地点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健身房擅自变更场地没有征求消费者同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下的服务费用。
依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如微薄网友所言,明知即将关门歇业,却还在推销吸纳新会员,这就可能涉嫌诈骗罪,会员们可以搜集证据报警。
对于拖欠员工工资,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如果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的,劳动者可以积极的向劳动行政部举报并请求协助报案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由芜湖律师转自芜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