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盗私装“电网”却意外电死邻居 该如何定罪?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1-26 00:07
杨某家住在一楼,有一个独立的小院子。一日,一名小偷从窗户翻入杨某卧室,偷走现金700元,让杨某十分恼怒。为防止小偷再次入室行窃,杨某决定自己安装“防盗措施”。他将房间内一个灯头上的火线接到卧室窗户的铁条栏杆上,该栏杆共有铁条六根,五竖一横,通电后即形成电网。
安装电网后,杨某外出时就会开通电网,锁上房门,并且将大院的门也锁上,自信一般人不能进入院内,接触不到电网,因而既未设置任何危险提示标志,也没有与任何人讲述过他私装电网之事。
    没成想一次疏忽酿成恶果。一日杨某外出时只将院门掩上,忘记锁上院门。邻居王某9岁的儿子推开院门进入院内玩乒乓球,当他爬上窗户捡球时,双手一碰到窗户上的铁栏杆就触电,当即身亡。后经检测,杨某家窗户上的六根铁栏杆均带有220伏电压。
对杨某为防盗窃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理由是,杨某私装电网,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与任何人说起此事,周围人群对此均不知情。因而其所私设的电网对周围不特定多人都存在潜在的威胁,且造成邻居王某的儿子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沈楚雄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杨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关键一点就是看他私设电网是危害特定多人还是不危害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本案的案情表明,杨某出于防盗目的私设电网,然后锁住院门离去。电网是设在其家院内住房的窗户上,其外有砖墙围住的大院,而不是在公共场所,这种电网一般只会对破门或翻墙入院的人构成威胁,还不足以危害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杨某以为院子有砖墙,院门又上了锁,轻信一般人不会接触到所设置的电网,因而没有设置任何危险标志,也未告诉任何人。正是由于他主观上有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才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综上,对杨某的行为应定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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