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型强奸的罪与非罪

来源:芜湖律师 添加时间:2019-08-09 21:47
(沈楚雄律师热线)社交型强奸,也称“熟人强奸”。随着社会发展,当下人们性观念日渐开放,婚外情、一夜情、“援助交际”较为普遍,并且人际交往的功利性和情感宣泄性增强,错综复杂的异性交往模式也导致了社交型强奸的频发。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实质,手段行为对被害妇女人身、精神的强制性,是其实质的外部表现。认定强奸罪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陷入不敢放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则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绝大部分的强奸都是发生在此前没有性关系史的男女间,有过两情相悦的性关系而后又转为强奸的很少。就人类基于原始的动物本能沿袭下来的性心理而言,男性对于初次求欢的女性往往都带有一定的积极纠缠和强制性表现,而女性对于和男性的初次求欢则多数有不同程度的抗拒表现。这既是基于人类的本能,也有着长期的文化心理根源。
就社交型强奸而言,男方往往在前期有过一些物质投入,例如赠送礼物或者请吃请玩请消费等等,或者双方有着一定交往基础,甚至是感情基础或亲昵程度,再或者交往带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俗语云“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女性对于男方的殷勤通常有所意会,对于下一步男方“图穷匕见”的目的暴露是有所察觉的。在这种前提下,除非是少数不谙世事的少女,一旦双方处于一些暧昧的环境,当诱发男方的性幻想成为可能的时候,女性是会有本能的警觉的。作为男性而言,由于有了前期的一些“铺垫”,其会产生求欢条件水到渠成的感觉,就会有试探性求欢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妇女的言行让行为人误认为妇女只是害羞,是半推半就,甚至是一种挑拨,则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
由于案发多数是在有一定交往基础的熟人之间,一般来说这一类强奸手段不恶劣、暴力程度低,常常是介于道德谴责和刑事犯罪之间的模糊状态。强奸罪作为重罪,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社交型强奸案来说,其处罚偏重。尤其是当女性的反抗意志表现模糊,而男性的强制程度不明显的情况下,在罪与非罪两可之间时,最好早日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争取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芜湖律师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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