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非法拘留罪的构成要素不包括非法拘留必须超过24小时的要素。一般来说,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合法利益是人体运动自由,其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留是一种持续行为,会导致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丧失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可以是直接剥夺,也可以是间接剥夺。它可以是有形的剥夺,也可以是无形的剥夺。这可能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但不论哪种情形的剥夺,均属于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个人自由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因此,非法拘禁具有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社会危害性。除了瞬间剥夺人身自由的显着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外,持续时间的长短只影响量刑。在实践中,非法拘留有各种形式,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人员一般只注意非法拘留的时间长短,不太多考虑非法拘留时间以外的情况。实际上,在一些案件中,行为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到24小时,但可能给受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等重大后果,其法益侵害性不比超过24小时的非法拘留的法法益侵害性小。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固守非法拘禁24小时的定罪界限标准,则既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也有违普通民众的朴素正义观。这种违背法治本意的机械工作理念和做法,既不会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更不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非法拘禁罪最轻的法律规定刑标明其入罪门坎不适合过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有殴打、侮辱的情节,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最低法定刑不高的情况下,如果司法实践过于严格把握罪的门槛,将不会处罚大的法律侵害性行为,不利于处罚和预防犯罪,也不利于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在定罪的量刑中无法贯彻罪的相应原则因此,绝对地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否超过24小时认定罪与非罪,并不妥当。司法人员在处理非法拘禁刑事案件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理念,兼顾人权保护和合法利益保护,根据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拘禁时间、行为人动机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三,司法解释并不仅仅根据时间长短来界定犯罪和非犯罪。因为沒有针对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条文,司法部门实践活动通常参考对党政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执行的侵害中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犯罪的,应当予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然而,即使参照《规定》确定非法拘留一般主体构成犯罪,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长度都不能作为标准。司法解释只把它看作一种情况,适用的犯罪主体只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因此,芜湖刑事律师:在确定非法拘留一般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应以时间长度作为立案标准,而且非法拘留是否超过24小时。同时,应考虑其他情况,整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做出公正、适当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