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是否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7-27 00:1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规章制度被新刑诉法宣布建立实施后,理论界针对“坦白”与“认罪”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定罪量刑全过程中是不是反复点评等异议探讨颇多,而偏少关心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与被告坦白剧情的评定之间的关系问题。

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常有被告在侦查阶段坦白有关犯罪事实,公诉行政机关也在起诉书中对被告组成坦白给予评定,在法庭调查环节被告对起诉书所控告的犯罪事实也给予认同,但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让辩护律师取代自身开展争辩,而辩护律师却明确提出本案存有直接证据层面问题从而否定起诉书控告的犯罪事实。
实践中对该类案子是不是评定坦白存有异议,一起也对辩护律师否定犯罪事实的特性有不一样认识。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将法庭辩论这一辩护权交由辩护律师行使,而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予以全盘否认,因此坦白情节不应当予以认定。也有人提出,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否认犯罪事实存在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人坦白情节的认定。芜湖刑事律师从以下三个角度阐明口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本质属性以及口供制度与辩护权的界限。
首先,坦白制度关注的是当事人自身的供述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传统的刑事政策正式规制入刑法典,至此坦白与自首、立功均为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有人据此规定认为,被告人的授权和辩护律师对于犯罪事实的否认阻碍了坦白情节的证成。
芜湖刑事律师:由于坦白与自首在如实供述方面要求一致,因此《解释》第一条同样可以适用于坦白后再翻供的审查判断。但无论是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还是从《解释》第一条均可看出,作为支撑坦白制度的功利主义诉求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其关注的重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并不是坦白情节的构成要件。
因而,若被告于事发以后便向侦察行政机关做出口供,事先交待有关犯罪事实,一起也认可检察系统的追诉內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环节其自己也仍未采用当庭翻供等否定口供內容的措施,客观性地说,被告这时的案后主要表现及其开庭心态早已反映出其事先口供的个人行为使用价值。
第二,刑事司法中,并不认可被告人对于自身辩护权利的特别代理授权
实际上,不论是在申请回避、提到上告等程序性事宜上,或是在案子客观事实难题的实体性异议上,人民法院都是尽量事前听取意见被告本身建议,而不容易只是依据辩护律师的见解做出分辨。
另外,从当前法庭辩论的发言先后来看,这种被告人先供述、律师后发表辩护意见的顺序不仅清晰明确地将两者的意见予以划分,更体现出被告人对于案件定罪量刑观点的前置地位。由此可知,辩护制度设计和法庭审理安排均旨在塑造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无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是否发言,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都不能被直接视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观点,而应当结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才能对其供述态度做出综合判断。
第三,辩护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证明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是合理的。
虽然“独立辩护人”理论受到部分学者的批评,律师界也逐渐转变实务观念,但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肯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于第五条仍然明确了“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这种以忠于当事人诉讼利益的相对独立的辩护地位,使得律师应当在充分沟通信任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辩方的观点,即利益取向一致、辩护观点独立。
因而在辩护实践中,律师与当事人在策略抉择上可能会发生以下两种冲突:一是当事人一直作无罪辩解,而律师选择在承认犯罪成立的前提下作改变定性辩护或量刑辩护;二是当事人供述犯罪事实,而辩护律师仍然做无罪辩护。个别案件中出现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表面上选择了不同的辩护思路,或许是由于庭前未充分沟通商量的缘故,又或许是双方未就辩护策略达成一致,辩护律师径行行使“独立辩护权”表达不同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双方还可能基于辩护策略而故意为之。若因前两种原因而造成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不一致,进而否定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属于被告人因他人行为而承受不利后果,违背追责原则。若辩护律师因辩护策略而故意为之,也不能给予被告人不利待遇,之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够做出不同的辩护,是因为规范明确赋予了律师“独立辩护权”,以否定性评价作为行使权利的后果,无异于冻结行使此种权利的可能性,违背法治精神。
芜湖刑事律师,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能以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来否定被告人的坦白情节。至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是否会引起法庭的重视,被告人的坦白供述是否对无罪辩护产生消解作用,则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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