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认定?与一般赌博行为的界限?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20 00:03
很多人弄不清楚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今天芜湖律师沈楚雄就为大家来讲讲赌博罪的认定,以及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有客观上以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行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可是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主要经济来源或生活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为他人提供了赌博场所、赌博工具,但是本人没有从中得到利益的,都不能构成赌博罪。其中情节较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欺骗”。赌博犯罪通常伴随着欺骗,但这种欺骗不同于欺诈。诈骗罪的欺诈是制造虚假事实,诱使他人赌博,赌博活动本身是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输家,其目的是通过赌博来达到营利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下陷阱引诱其赌博骗钱,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加赌博人员识破骗局,要求返还输掉的赌款的,诱赌者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加以威胁,拒绝返还赌款的,理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以赌博为名进行欺诈,比如,参加赌博的一方在赌博中制造虚假的东西,或者以黑话和隐语为号码,引诱对方和他赌博,欺诈对方财产的行为就是诈骗罪。由于组成赌博罪规定决策胜负的不经意客观事实必需为共赌者所不预料,若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另一方绝不知情,则预知输赢的一方的个人行为符合实际诈骗罪的特点,要以诈骗罪论处。

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这两种犯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区别非常明显,不容易混淆。然而,如何界定抢劫赌场行为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种是不参与赌博的人抢劫赌场,另一种是参与赌博的人抢劫赢钱的人,因为他们不愿意赔钱。前者的状况是,不管行为者是否会假冒民兵或公安人员,强夺赌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必须定为抢劫罪的暴力或胁迫手段,金额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抢劫罪,金额小的话,一般的违法行为, 后者的情况也应该区别对待,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赌博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一)赌博罪的既遂。赌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也因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惯犯,只存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
(二)赌博罪的数罪形状。在行为者犯了赌博罪的同时,在赌博中犯了其他罪的情况下,在赌博中发生争吵,负了重伤、死亡或杀人的情况下,必须将赌博罪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结合起来,实行数罪来处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是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犯罪分子,这不正确,赌博行为不是上述各种犯罪的犯罪分子,它不符合犯罪分子的构成特征。
大家对赌博罪的相关内容了解了吗?如果不懂,可以继续咨询芜湖律师沈楚雄。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