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被消防监督机关通知纠正措施拒绝执行,招致重大结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是本罪侵害的客体。消防工作是全民免费同火灾事故作抗争的企事业,关联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安定,涉及各个领域、家家户户。我国对消防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督规定,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 其中,我国消防活动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机关发现重大火灾危险时,立即向检验的机关、居民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火灾危险改善通知书》,通知企业防火责任和公民,有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但是,一些单位和公民单方面谋取经济利益,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拒不采取纠正措施,造成火灾和严重后果的。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法规,是指违反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2)经消防安全监管组织通告采用纠正对策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的后果是由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和重大结果之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本罪。
  严重危害,通常是指导致了人身安全死伤、身亡或伤亡的巨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犯罪认定
1,本罪与一般消防安全安全事故的界线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线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线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四、犯罪处罚
犯此罪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 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
3, 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
4, 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5, 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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