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赌博 , 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赌博罪 ,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 法条具体表述为:“ 以营利为目的 ,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由此可知 , 成立赌博罪 , 仅限于两种类型:一是聚众赌博 , 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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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为业 , 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



构成要件
赌博罪侵犯了以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 , 其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赌博罪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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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 , 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 , 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组织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 , 是指经常赌博 , 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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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那些虽有正当职业 , 却不务正业 , 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 , 长期在工作之余从事赌博活动 , 输赢数额巨大的 , 也视为以赌博为业。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 , 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赌博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另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 对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 , 实施赌博犯罪 , 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赌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还要求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赌博罪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符合“聚众赌博“的标准 , 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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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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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 ,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另外 , 只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罪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 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 , 不以赌博论处。因此 , 区分赌博罪与群众娱乐活动 , 可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 从主观上看 , 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赌博罪的行为人具有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 , 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 , 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 从主体上看 , 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 从客观表现上看 , 组织、纠集多人进行赌博的 , 行为人是否具有从中抽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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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

4. 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此外 , 赌博与打赌不是等同概念 , 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与争执 , 至于赌赢的赏金则不是重点 , 也不是打赌本身的目的;打赌的结局还可能是双方均获利或第三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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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 对打赌行为不应定为赌博罪。



赌资数额的认定
1.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2.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 ,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 , 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 , 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3.对于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 , 以下三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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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赌资:一是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是代币、有价证券、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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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是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首先 , 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赌博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 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

其次 , 二者在客观表现上有所不同。赌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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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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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而非法经营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 , 非法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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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 , 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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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 , 其营业场所大 , 赌博的工具齐全 , 赌博方式多样 , 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2. 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 , 有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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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租赁 , 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 , 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 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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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 , 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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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 , 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5. 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 , 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6. 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 , 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量刑
对于犯赌博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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