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判决缓刑是什么意思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4-26 21:20

缓刑 , 全称暂缓量刑 , 也称之为缓量刑 , 指对触犯刑律 , 经法定程序确定已构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布判罪 , 暂未执行所被判的刑罚。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全名暂缓量刑,也称之为缓量刑,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定已构罪、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人,优先宣布判罪,暂未实行所被判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调查组织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对犯罪分子开展考察,并依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内的表現,依规决策是不是适用具体刑罚的这种机制。
二、条件
对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如果不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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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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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实行,并公开给予宣布。
其一是被被判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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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说法
是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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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分子因有悔过表現,法院以为暂未实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犯罪分子不属累犯和犯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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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的首要分子。换句话说,可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早已被判处刑罚的条件下,再考量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评定其放到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影响社会,决策是不是实施刑罚。
怎样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在如何来评定已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损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不是适用缓刑彻底由人民法院做出决策,因为"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沒有一致的考核规范,因此有的考虑被告人作案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現、受害者的看法这些,在评定悔罪表現层面也大多是将被告人是不是具备法律规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不是退赃退赔或赔付受害者损失、是不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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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罚款等做为考虑要素,有的乃至将被告人不适合监禁的原因(如病症)、家中因素(如需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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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儿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的不合法的客观原因做为可用缓刑要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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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重视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欠缺对被告人的平常表现的考察掌握,忽视了对可用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管、帮教、改建等客观原因的考量。
正因如此,一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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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属以便能使被告人可用缓刑,避免囚禁,表达想要多交罚款、多损失赔偿,以钱财的努力来体现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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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罪心态,以致使之称得上缓刑的交换条件;一些企业组织出于被告人家属的诸多关系,碍于情面,脱离实际地乱出证名,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現优良;有的帮教机构也停留在纸张上,形同虚设,部分帮教成员以至于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这些。
这种现实存在的状况,并不可以说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有效,也不可以事实反映可用缓刑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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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官出具了诸多假象,造成了法官在考量对被告人可用缓刑时出現误差。因而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不是真诚悔改,适用缓刑是不是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本质上面处在这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今后的调查中给予确认。
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类未定情形交给法官提早确认,的确难以准确把握,以致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屡见不鲜,有的乃至是报复性作案。也易于造成法官滥用职权,盲从地可用缓刑,导致重罪轻判,促使一些犯罪分子躲避了应得的惩治,不利于法规的严肃性。
缓刑,全名暂缓量刑,也称之为缓量刑,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定已构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优先宣布定罪,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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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所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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