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件|沈楚雄律师承办万某盗窃罪一案成功撤案

来源:沈楚雄律师 添加时间:2021-12-23 20:15
1、承办律师:
沈楚雄,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
尤印,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万某窜至其工作的某厂实验室内盗窃一个铂金制品器,价值一万多元。

3、简要辩护进程:
2021年2月24日万某因盗窃罪被公安刑事拘留,2月28日沈楚雄律师、尤印实习律师接受万某家属委托。
 
2月28日 辩护人赴看守所会见,了解到万某在被公安机关讯问突破心理防线之后,心理崩溃,没有如实供述,实际他是在下班的时候顺手牵羊将物品盗走,而让他在公安机关供述是下班后又返回厂区盗窃。了解到此,辩护人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疑惑。
 
鉴于该案属于单人单起作案,刑拘7天之内就会报捕,会见第二天就是报捕的最后期限,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会再到看守所讯问,检察院也可能直接书面审批报捕,辩护人连夜制作了辩护意见,认为无罪申请取保,3月1日辩护人将辩护意见提交办案单位,与主办民警对辩护人提出的案件疑点也很重视,报分局法制同意后,万某于当日取保。

2021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随即赴检察院阅卷并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案件在经历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10月26日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遂撤回起诉。

4、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遂撤回起诉,无罪。

5、案件亮点: 
辩护人通过耐心的会见了解到本案的关键点是,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关键细节的错误供述,导致公安机关定性错误,所幸辩护人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取保成功,如果该案报捕,检察院书面审查后作出逮捕决定则后果不堪设想。


 
万某辩护意见
尊敬的承办人: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万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万某涉案的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万某系某公司化验室的一名化验员。2021年2月23日19时左右,万某在临下班之际将案涉物品放入上衣口袋内,交接班完毕后其将案涉物品带回家中。万某在家中吃完晚饭后约19时40分,至朋友黄某家中包其车至三山区一金店,此时约20时许,将案涉物品留在金店鉴定后,又乘坐黄重武驾驶的车辆返回家中。
二、犯罪嫌疑人万某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嫌疑人万某不构成盗窃罪
1.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来看,职务侵占罪系从贪污罪分化而来。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确立,公民私有财产极度匮乏,刑法一方面规定贪污罪用于保护国有财产,一方面规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最为常见的财产犯罪,就足以达到保护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目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侵占手段侵犯财产的行为多有发生,这迫使立法者加大对财产的保护力度。为了填补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就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私有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统一规定为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其后,我国1997年《刑法》将该罪修改为职务侵占罪。从这一立法沿革可知,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所分化出来的罪名,其与盗窃罪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罪名,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在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其实质在于行为人是否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具有一定职权,从而形成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因为实际从事一定业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在本案中,案涉物品系化验员日常工作所用器具,由化验员随用随取、随用随还,并无专人负责保管。犯罪嫌疑人万某作为案发时化验室唯一在值班的化验员,依其工作职责是占有、控制着案涉物品,而并非是短时间内“握有”案涉物品或者仅具有因工作关系形成接近案涉物品的方便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万某的行为应评价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2.该案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该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万某作为化验室的一名化验员,主要从事取样、化验、用铂金坩埚熔样品等工作,案涉物品系其日常工作所用器具,并无专人保管,随用随还。且在案发时,化验室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人值班。因此,在案发时,案涉物品处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占有之下,并非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犯罪嫌疑人万某不构成盗窃罪。
(二)犯罪嫌疑人万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职务侵占罪6万元才够罪,而案涉物品价值远低于此金额,所以犯罪嫌疑人万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公法[2008]号】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8年8月14日答复山西省公安厅法制处请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达不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的职务侵占行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万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考虑采纳!
                                                辩护人:沈楚雄、尤印
                                                     2021年7月15日

  联系人:沈楚雄律师

  传真:0553-7566855

  邮箱:scx7@qq.com

  芜湖律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中心1807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肥律所地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安徽金太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芜湖律师咨询电话 18955310625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