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有3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理由为:黄某以别种烟假冒为上述品牌卷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虽未达到5万元的起点,但货值金额已达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为黄某涉案标的金额达15万元,且销售的卷烟是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黄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为:黄某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批发销售烟草制品,其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对此,沈楚雄律师认为:前两种观点是对法条的片面理解。在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假如销售假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真烟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则会造成“非法销售假烟反而比非法销售真烟处罚较轻”,这既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本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没有经营许可证明,则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竞合,应择一重罪即以非法经营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