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欠缴二次供水费,物业是否有权停水?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1-01-08 20:26

“每单月5号至20号为正常缴费日,逾期将停止供水,每单月21号至25号进行欠费停水……”近日,家住熙龙湾小区的王女士注意到物业公司张贴的《二次供水相关通知》,并对此产生了一连串的疑问。王女士在今日芜湖后台留言希望得到解答。

“物业企业作为委托收费方,有权停居民用水吗?二次供水业主可以直接交费给供水公司吗?欠费以什么标准,是逾期还是欠费金额?停水前是否与业主进行必要沟通联系?万一是暂未入住或者家中老人错过缴费时间,而不是恶意欠费,直接停水造成居民生活不便,该怎么办?物业此举是否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王女士表示,在202012月中旬,她发现物业在小区大门门禁处及业主微信群里都发布了这则通知。
 
带着王女士关于二次供水的疑问,记者首先咨询了芜湖华衍水务,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物业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委托收费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止向业主供水。但是,目前我市二次供水还不满足与直供水“同网同价”的相关条件,物价部门也未出台二次供水的收费标准,二次供水的用户还不能直接向供水公司缴纳费用。
 
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的水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供水部门与物业进行总表结算,物业与业主之间进行分表结算,二次供水的水费中往往还要增加能耗费,如果业主欠缴水费过多,物业公司就要贴补这部分水费差额,对物业公司是个不小的压力。
对于物业通知欠费停水的具体问题,记者联系了负责熙龙湾小区物业管理的森林物业,物业负责人表示,物业至今从未因欠费停过任何一户业主的水。发出关于二次供水的“温馨提示”也是想要提醒业主按时缴纳水费。
 
这位负责人表示,熙龙湾小区的水费欠缴情况比较严重,前不久供水部门就对该小区部分欠费严重、催缴无效的楼栋进行了暂停供水。二次供水方面,物业公司对于300余户“空房”业主进行了暂时水表关闭,也通知了这部分业主,只要回家后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5分钟内就能恢复供水。还有一些二次供水的业主存在48个月不交水费的情况,为了提醒大家按时缴纳水费,物业才出了相关通知。该物业负责人表示,面对欠缴水费的情况,物业公司都会通过张贴催费单、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联系业主,不会简单的“直接停水”处理。
 
2021
1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王女士也想了解民法典对此有何规定?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的沈楚雄律师对此做了详细的解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这表明了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禁止了物业公司采用各种手段催缴物业费,从而禁止了一系列暴力催费的行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禁止通过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并不表示业主恶意欠费也不会面临停水停电。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法条,物业公司无权代替供水企业行使代收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果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如果业主无合理正当理由恶意欠费,经催缴无效,供水供电企业有权暂停服务。”

来源:《大江晚报》,202117A06
作者: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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