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10万才过户”,安置房交易遇失信卖家怎么办?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20-04-15 23:15
        (原文刊载于大江晚报 )前些年,王某在弋江区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当时该安置房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王某为了减少日后过户的麻烦,交易时买卖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双方约定其中1万元购房款,待日后不动产权证办理下来,过户完毕后再行支付,过户费由王某承担。如今,房主张某的不动产权证办下来了,王某想要张某配合履行过户手续时,张某突然狮子大开口:“加10万块才过户!”,这样的情况买家该怎么办?针对安置房买卖可能遇到的一系列法律疑问,沈楚雄律师作出了解答。
        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否合法?沈楚雄律师认为,只要买卖的安置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买卖本身是合法的;如果该安置房建造在集体土地上,即小产权房,则该买卖不合法。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交易大多是在产权证颁发之前发生,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拆迁安置房其实质也是一种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具有物权特征的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合同法角度出发,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诚实信用和促进交易原则,合同应为有效。
        双方在交易时进行了公证,有用吗?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合同的生效与是否公证没有必然的关系,公证并不能有效防止卖方违约。
在周边房价普遍上涨的情形下,卖方可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增加房屋价款?沈楚雄律师认为,卖方要求增加价款数额,实际上是向买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主要看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卖方的要求无法实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房价普涨的情况并非不可预见,房屋价格的上涨是典型的交易风险,不应视为情势变更,卖方要求买方增加转让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卖方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不卖房子了?按照法律规定,买方作为守约方不仅可以提出违约金,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不仅可以顺利过户,还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有的朋友担心,即使官司赢了卖方不配合过户任然无法执行。沈律师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房产过户的执行通过法院执行局即可实现,完全不需要经过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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