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除此以外 , 其他任何自然人 , 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 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 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包括四种人员: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从事公务“ , 一般是指从事国家公共事务 , 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 , 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但是 , 在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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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中 , 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 ,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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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将经手、管理的公款挪作他用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 , 支配前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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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不同的挪用行为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 , 它们分别是:1.挪用公款为了个人的某种非法目的;2.为了合法获得营利;3.除合法营利目的之外的任何个人合法目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 , 行为人都是打算在挪用之后如数归还的。至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动机 , 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 不同的动机原则上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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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可作为量刑的一种情节予以考虑。

3、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 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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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独立性的权能 , 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挪用公款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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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 , 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4、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 , 本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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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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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活动 ,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括三个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 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 即利用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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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职责便利实施的;

3. 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

上述挪用公款罪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 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 , 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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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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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是挪用公款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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