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程序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6-18 21:01

刑事和解的程序

首先, 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检察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这三种方式都有适用的意义 , 因而都应当予以肯定。

其次,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 应当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 , 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从宽处理;二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达成和解 , 当事人的近亲属、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等事宜。三是双方达成和解的 ,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并且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确认。

再次, 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 从提出和解申请到达成和解协议的全过程均应该是受害人、被害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引诱进行刑事和解的行为均不符合自愿原则的要求。二是检察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 既要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 即刑事和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三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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