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打伤前女友父亲,该当何罪?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09-09 17:56
沈楚雄律师热线:爱情不会一帆风顺,遇到问题就冲动行事,不仅挽回不了感情,还可能摊上“大事”。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与前女友伍某原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岂料中途情变,徐某对伍某心生怨恨,冲动之下,他驾车至伍某所开的奶茶店内。徐某与伍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伍某。伍某的父亲接到女儿电话后赶到该奶茶店内,徐某又对伍某父亲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伍某父亲的伤情构成轻伤。

恋爱不成就殴打他人,该当何罪?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因琐事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并致人轻伤,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还有种意见认为,徐某因婚恋纠纷产生报复故意,将前女友父亲殴打致轻伤,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沈楚雄律师认为,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是:一、主观方面不同。二罪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是有伤害的故意,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样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可见的。
二、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同,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就是没有特定的对象,想打就打,不讲原因,没有理由,有时以看不惯为由也打,以此显示其横行和无法无天。故意伤害则不同,行为人要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头,以此满足其动机。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随意”成为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备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芜湖律师沈楚雄:本案中徐某因与前女友发生婚恋纠纷,将前女友父亲殴打致轻伤。徐某主观上存在因婚恋矛盾产生打击报复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备逞强斗狠,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徐某因婚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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