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知识

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9-10-22 00:07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脸标准和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芜湖刑事律师给您详细解释。

一、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磁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严重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色情的期刊杂志、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惩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这节第三百六十几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被判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该条的规定惩罚。

三、立案标准
(一)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向他人传播300人到600人次以上的情况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两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的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1项至第5项两个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应当立案追诉。
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图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和印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日常用品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租赁、有偿服务播映等以获得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就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方迁移淫秽物品的占据,由使用人在一定時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人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橱窗陈列以供别人收看。展览会是一种静态数据的展现,民事行为将淫秽物品比较固定地放置一定的空间内,拉拢或诱惑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大部分人前去观看。
(6)发布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大部分人。
(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电部门传输色情材料,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检索和发布淫秽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不是为了获取利益,如果是为了获取利益,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除此之外,必须是“情节恶劣”才组成此罪。主要是指重复和频繁传播色情材料;传播的色情物品数量相对较大;虽然传播的色情物品数量少,次数不多,但传播的物品数量多,造成严重后果。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是主观上故意表现出来的,但行为者不是营利目的。
芜湖刑事律师: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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